《礦業資產轉讓協議》在中國礦產的開采權是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來進行交易的,當然你還需要查詢相關的法律說明,雙方需要簽訂協議來處理各種各樣的狀況,保證雙方的利益,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礦業資產轉讓協議范本。
第四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資產轉讓金后7日內按照資產清單移交資產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資產及相關手續合法無爭議。
2、如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轉讓金或不支付轉讓金,甲方有權終止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約定,按時支付資產轉讓金。
2、乙方在支付首期轉讓金后有權對甲方資產移交清單及相關手續進行檢查確定,如認為有異議可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解決。
3、乙方資產轉讓金支付完畢后,即取得【】礦所有權,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推延移交并辦理相關手續。
4、如因甲方不按約定提供資產移交清單或辦理手續或推延交付產權,則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甲方返還轉讓金和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若遇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在十二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條 若乙方根據《礦業權配置協議》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該配置協議中約定的六個礦權,除非達成書面協議,否則本協議自動解除,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所有已支付的轉讓金并按支付時當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款項的利息,乙方交還甲方資產。
如果《礦業權配置協議》約定配置給乙方的六項礦業權因程序違法導致乙方獲得的礦業權被撤銷,本協議一并解除,乙方歸還受讓的資產,出讓方退還乙方支付的全部價款及同期的銀行貸款利息,并賠償損失。
如果《礦業權配置協議》約定配置給乙方的六項礦業權配置資金因各種原因提高,則乙方根據本協議應支付給甲方的轉讓金按照所提高的數額相應減少。
第八條 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在乙方按約定時間將本協議第三條所述的首期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后正式生效,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
(一)協議完整性:本協議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協議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協議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議、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不應影響:
1.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或
2.本協議的該等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在其它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三)法律變化:如因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失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雙方將立即進行協商,對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
(四)協議修訂: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協議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五)如協議一方為法人,本協議簽署前,該方應向對方提供其授權本協議簽署人代表其簽署本協議的授權文件。
(六)本協議將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且各方之間的所有付款和索賠已結清。
(七)本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每份法律效力相同。
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00〕309號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礦業權出讓、礦業權轉讓、監督管理、附則5章69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4年7月16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14〕89號印發《關于停止執行〈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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