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
標簽: 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書 官網:暫無
《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書》合資企業需要對股權進行轉讓的時候需要各個合資雙方同時和買方來簽訂合同,通過協議規定股權轉讓的一個個細節以及價格和交割等流程,下面為大家帶來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書。
第一條轉讓和受讓
(一)在本合同規定的全部交易條件滿足后,賣方應向買方轉讓其所持有的未設臵任何質押、擔保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 ]公司[ ]%的股權;
(二)本合同所述轉讓股權未涉及[ ]公司其他股東或任何第三方的優先認購權、選擇權,或該等優先認購權、選擇權已被放棄;
(三)賣方轉讓股權后,[ ]公司名稱應變更為[ ],該名稱的變更應體現在《合資合同》及《合資章程》中,并在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四)交易完成后之日止的利潤和虧損,由賣方與[ ]公司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擔; 交易完成后之日后的利潤(含未分配利潤)和虧損由買方與[ ]公司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轉讓價格及支付
(一)賣方和買方同意以[ ]評估公司(下稱“評估機構”)[ ]日出具的[ ]評估報告所載[ ]凈資產值為基礎,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幣[ ]元。
(二)買方應以相當于人民幣[ ]元的[ ]幣資金在[ ]日向賣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三)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元的預付款;
(四) [其他各期付款金額及時間(若有)] ;
(五)交割日為: ;
(六) 在交割日買方向賣方支付轉讓價款余額,即[ ]元。
第三條交易條件
買方依本合同全額支付轉讓價款以賣方完成并滿足下述交易條件為前提,除非買
方同意放棄該前提:
(一)買方已完成對[ ]公司的盡職調查,且結果令買方滿意
(二) 依據[ ]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及所涉章程的修改已取得[ ]公司必要的內部批準(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若有),[ ]公司其他股東已放棄對轉讓股權的優先認購權;
(三)賣方已就[ ]公司的業務、經營、資產、債務等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披露;
(四) [ ]公司的業務、經營、資產、債務等情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賣方未出現本合同項下違約情形,且賣方所做陳述與保證繼續有效。
第四條過渡期安排
(一)在過渡期,賣方應保證:
1.[ ]公司正常經營,維持各重要合同的繼續有效及履行;
2. 維護[ ]公司設備和設施,保證[ ]公司現有凈資產不發生減損。
(二)賣方保證,非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在過渡期公司不進行以下行為:
1.通過任何決定或決議,以便宣布、分配股息、股利或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2.變更注冊資本,或變更股權結構;
3.達成任何限制[ ]公司經營其現時業務的合同或合同;
4.參與任何合同或安排,使本合同書項下交易和安排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響。
5.對外擔保或對外借貸,包括向股東及賣方擔保或借貸;
6.轉讓或出售其重大資產或業務;
7.簽署純義務性或非正常的合同;
8.就其經營活動進行任何重大變更。
(三)賣方應確保買方及其所聘請的專業顧問,可以在任一工作日的任何時間向[ ]公司工作人員詢問、查閱并取得關于[ ]公司資產、經營情況的相關資料及記錄的復印件,以便買方了解[ ]公司的經營情況。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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